為貫徹《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寧委發〔2020〕4號)文件精神,優化政務服務,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南京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門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
二、實施領域
(一)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企業合同違約領域。
(二)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企業金融債務違約領域。
(三)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企業經營困難,未及時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域。
(四)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領域。
(五)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失信行為的其他領域。
三、豁免條件
(一)企業失信行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不可抗力因素產生。
(二)企業失信行為輕微偶發,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和較大潛在風險。
四、實施措施
對滿足上述豁免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一)滿足豁免條件的失信行為不納入失信記錄。
(二)滿足豁免條件的失信行為不實施信用懲戒。
五、實施分工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企業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疫情引發的不可抗力因素,加大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無履行能力的中小微企業,要嚴格審慎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可適當設置一定寬限期,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達成暫緩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協議。
(二)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指導協調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到期未能償還金融債務進行協商,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進行展期或續貸。根據信貸調整情況,報送相關的企業信用記錄。
(三)稅務部門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未及時納稅的中小微企業,可依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對滿足豁免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不納入失信主體名單。
(四)人社部門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可依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滿足豁免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不納入失信主體名單。
(五)其他主管部門對因受疫情影響而產生失信行為的中小微企業適當延長整改期,對滿足豁免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不納入失信主體名單。
(六)各相關部門在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定完成本部門的受疫情影響可豁免失信行為清單,并在“信用南京”網站公布。
六、異議申請
中小微企業符合上述豁免條件的失信行為被納入失信記錄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并向失信記錄提供單位進行核查。對于核查確實滿足豁免條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
失信記錄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轉來的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進行反饋。
七、實施期限
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因疫情應急響應結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動失效),國家、省、市和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遵照執行。
南京市發改委(市信用辦)
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