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寧委發〔2020〕4號),現就落實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制訂以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一)我市受疫情影響,當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難度、暫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的中小微企業(嚴重失信企業不納入該范圍)。
中小微企業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門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
“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難度”指企業今年以來累計銷售收入與上年同期累計銷售收入相比(2020年2月以后新辦企業,與上月銷售收入相比)下降20%及以上的。
(二)從事與疫情防控有關的物資生產、流通企業。
二、申報流程
(一)企業填寫《南京市中小微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備案申請表》(見附件),通過數字化稅企服務智能平臺在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未安裝智能平臺的企業可通過郵寄方式申請;2020年3月起申請企業可通過稅務部門電子稅務局在線填報備案申請表。
企業每月20日以前申請的,經認定后從申請當月起緩繳,21日以后辦理的,經認定后從申請次月起緩繳;申請當月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認定后從申請次月起緩繳。采用郵寄方式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請日期。202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可在3月一并申請。
(二)稅務部門受理后,通過線上方式將受理清冊傳給市社保中心,經會市人社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確認后,再由稅務部門2個工作日內進行結果反饋。
(三)市社保中心每月底前在信息系統中完成對緩繳社會保險費企業的標識登記。
三、相關政策支持
(一)經備案確認的企業,可相應緩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費。首次緩繳期不超過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在2020年12月底前繳清的,免收滯納金,逾期未繳清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緩繳費用年內繳清的,企業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個人權益按應繳費所屬期進行確認。
2.緩繳期內企業參保職工可正常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可持卡就醫。
3.緩繳期內企業參保職工發生退休、死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等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的,按單位人均欠費標準還欠后辦理相關待遇核定手續。
(三)考慮到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的實際情況,對2020年2月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在3月份補繳,免收滯納金。
(四)對2020年2月未及時繳納、在3月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3月份職工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
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2日